河北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2017版)

2018-12-05 11:04:18 来源:石家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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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统领,按照“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新部署新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每年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或卫生创建专题会不少于一次。

(二) 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县城)活动。

(三) 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他城市(县城)应当制订规范性文件。全市(县)有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 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县城)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县城)任务。加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六) 积极开展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卫生村(镇)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及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

(七) 设立爱国卫生建议与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建议与投诉渠道畅通。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对全市(县)卫生状况满意率≥85%。

二、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八)市、县(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达到《关于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指导意见》、《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要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健康教育主管部门有长远规划,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有年度工作计划、有总结、有评价。

(九)健康教育和网络健全,并发挥作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普通高等院校要开设健康教育公共选修课,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向患者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亲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街道、社区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基本技能掌握率≥65%。机场、车站、港口、广场、公园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广告牌匾、宣传栏或公益广告,经常性的开展卫生防病和健康保健知识宣传。新闻媒体在相关栏目、节目中,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对创卫工作进行舆论引导。

(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城市(县城)90%(6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建成区建有全民健身中心和公共体育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6%(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1.5(1.0)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十一)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设有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 市容环境卫生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有城市(县城)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

(十三)城市(县城)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硬化、平整,设施完好,道牙无缺损,下水道无堵塞。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建立建全并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摆放整齐、容器内外整洁、周边无散落垃圾、污水。无乱搭建、乱占道、乱摆放、乱扯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倒、乱吐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无违章饲养,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十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取缔垃圾通道、敞口垃圾池和露天垃圾收集点。城市(县城)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80%(≥60%)。

(十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和粪便得到有效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高于全省城市(县城)平均水平(城市≥85%、县城≥80%)。

(十六)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基础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定期消杀。垃圾收运密闭、压缩、环保、高效。城市(县城)主次干道、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十七)各类市场规划科学、管理规范。农贸市场、大型批发(专业)市场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商品划行归市,摊位、货物、车辆摆放整齐,环境整洁卫生,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洁人员,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经营食品的商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证照齐全;早夜市、临时便民市场(点)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洁到位,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65%。

(十八)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主城区禁止活禽销售,严禁场外交易。有活禽、水产品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完善,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活禽市场应实行每日清洗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九)编制完成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8平方米)。城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有街心花园,绿化带无缺株短苗现象,无散在垃圾杂物。城市功能照明完善,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二十)城市(县城)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垃圾飘浮,无蚊虫、孑孓孳生。岸坡整洁、绿化、美观,无垃圾杂物。有经批准的城市(县城)排水专项规划。新建成区已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有雨污分流实施方案。城区雨水排放渠道、调蓄池(塘)等水体无污水排放口。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高于全省城市(县城)平均水平(城市≥85%、县城≥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十一)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偷倒乱倒现象;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施工工地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四、 环境保护

(二十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

(二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260天,空气质量呈持续稳步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上升。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十四)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二十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监测规范,地级市、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水源地有警示牌和隔离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十六)全市(县)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城区内无黑臭水体。

(二十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分贝。

(二十八)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 重点场所卫生

(二十九)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监管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十)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浴室、小网吧等各类公共场所证照齐全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操作规范;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十一)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落实健康教育课时、教育资料和健康知识宣传,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

(三十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城市(县城)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 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三十四)城市(县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监测、有总结,资料齐全;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处置及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十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早夜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证照(卡)齐全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卫生设备设施齐全;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符合要求,无交叉污染;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符合要求;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齐全。

(三十六)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正确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十七)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证照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公示。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足量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消毒、保洁工作规范。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油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无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或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雨(污)水管道、倒入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现象发生。

(三十八)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小食品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保洁、冷藏、通风、照明和排水等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运转良好,操作规范;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三十九)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规定时间、限定品种经营,严禁无证、占道经营。商户必须守法经营、持证(卡)销售;食品加工器具符合卫生要求,定期消毒;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四十)城市(县城)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四十一)开展农副产品污染物监测和控制,严禁检测超标的农副产品上市销售。

(四十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城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县城辖村自来水普及率≥90%。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制定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县城)城区近三年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四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能及时、科学、有效处理传染病暴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市(县城)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四十四)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等齐全,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性疾病科。

(四十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十六)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传染病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落实,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具体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重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四十七)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至少建设一个省级及以上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文化广场或健康宣传教育一条街,深入开展“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四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

(四十九)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五十)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能充分发挥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八、 病媒生物防制

(五十一)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落实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综合防制措施。市、县(区)、街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及工作经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公司以市场化形式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五十二)广泛宣传主要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对粮食、餐饮、食品加工制作、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病媒生物适宜栖息的重点单位,开展防制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科学、合理使用化学防制药物,规范放置灭鼠毒饵设施。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五十三)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沟渠、小型积水、污水井、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五十四)病媒生物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切实反映病媒生物的密度和消长趋势。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0%。

(五十五)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县城)建成区鼠和蚊、蝇、蟑螂中的两项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另一项密度不超过国家控制水平标准C级的2倍。

九、 社区和单位卫生

(五十六)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积极发动和组织居民及职工支持、参与卫生创建工作,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五十七)对辖区内社区、单位卫生进行全面整治。道路硬化平整,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环境卫生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有保洁人员,垃圾日产日清,环境卫生状况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非法小广告;按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并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五十八)社区门店、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废品回收站、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有序。

(五十九)车站、港口、机场、景区(点)等窗口单位管理规范,干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十、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六十)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内容;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

(六十一)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有绿化树木,无裸露黄土,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实现常态化清扫保洁,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村内基本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乱扯乱挂。无违规饲养畜禽。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十二)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垃圾渣土倾倒堆积,进出口路段无违章建筑,道路清洁、交通畅顺。基本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摊点)等现象。

(六十三)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及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六十四)持续推进“厕所革命”,积极开展旱厕改造工作,推广完整下水道水冲式、生态式、三格式、双瓮式等无害化卫生厕所,建城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辖区内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六十五)村卫生室(所)建设符合国家要求,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承担公共卫生职能。

(六十六)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庭院整洁,杂物堆放整齐,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县级市、县城,范围以建成区为主。河北省卫生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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