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卫生城市11项必备条件

2018-12-05 16:04:02 来源:石家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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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3、建成区生活垃圾100%无害化处理。

4、建成区生活污水100%收集和集中处理。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

7、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8、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各县市区)。

9、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10、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11、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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