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8-12-11 10:45:25 来源:石家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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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创建的考核、命名与管理工作,确保创建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市级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经县(市)、区认真检查考核,各项指标达到石家庄市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标准,由县(市)、区爱卫办向市爱卫办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包括:市级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的书面申请;县(市)、区爱卫办考核验收的总体评价意见。

(三)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二、评审与命名

评审工作由市爱卫办组织。市爱卫办从市级专家库中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村、单位、居民小区报市爱卫会,由市爱卫会命名为市级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同时报省爱卫会。

三、监督管理

(一)市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以县(市)区爱卫办管理为主,县(市)区、爱卫办应定期对所辖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上报情况。

(二)市级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应向市爱卫会提交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对复合不合格的,撒消其命名。

(三)市爱卫办将不定期对市级卫生村、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进行复查或抽查。对因管理松懈,巩固不力,导致工作滑坡,卫生状况差,群众不满意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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